在國家大力鼓勵進出口業務的前提下,國家針對退稅也有很多優惠政策,但是如果外貿企業想從這里面鉆空子,八戒財稅衡水運營中心在這告訴各位從事外貿出口的企業:涉嫌稅收違法可能影響退稅權益。具體的情況,可以咨詢專業從事衡水代辦出口權/出口退稅代理公司,比如八戒財稅衡水運營中心。下面我們就用兩個案例來了解什么情況是涉嫌稅收違法的。
案例一
A外貿企業發現近期某筆已審核通過的退稅款項只收到了部分稅款,A外貿企業聯系稅務機關審單人員,原來是與A外貿公司因涉嫌出口騙稅被稽查立案有關。
A外貿企業很是困惑,前幾日確實收到了稽查部門的通知,告知其因2017年幾筆出口業務涉嫌出口騙稅已被立案查處,但是相關的出口業務是2017年發生的且已經辦退了,怎么會影響到2018年的退稅款項呢?
針對A外貿企業的疑問,稅務機關人員給出了解釋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因涉嫌出口騙稅被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未結案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該筆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
所以A外貿企業涉嫌出口騙稅的業務雖然是在2017年發生且相應退稅款項已經辦退,但根據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涉嫌出口騙稅業務涉及的退稅款項對2018年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
【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五)項規定: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出口業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該筆出口業務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免)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所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待稅務機關核實排除相應疑點后,方可辦理退(免)稅或解除擔保。
1、因涉嫌出口騙稅被稅務機關稽查部門立案查處未結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關立案查處未結案;
3、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海運提單等出口單證的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與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報關數據不符;
4、涉嫌將低退稅率出口貨物以高退稅率出口貨物報關;
5、出口貨物的供貨企業存在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需要對其供貨的真實性及納稅情況進行核實的疑點。
案例二
某日,B外貿企業到稅務機關查詢近期退稅審核情況,發現稅務機關對其所申報的出口退稅做出了暫不辦理的決定。
經查詢,該外貿企業因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實地核查時查無下落,在三個月前已被認定為非正常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七)項至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該企業暫不辦理出口退稅。
【政策】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四十條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被列為非正常戶的,主管稅務機關對該企業暫不辦理出口退稅。
以上就用兩個案例提醒各位從事外貿出口的企業,以上問題,還有其他的注意問題,可以咨詢聯系專業的衡水代辦出口退稅/進出口權的公司,以免出現任何違法的情況,影響您的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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