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票的購領】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下列規定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領發票。
1、提出購票申請。單位或個人在申請購票時,必須提出購票申請報告,在報告中載明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經濟類型、需要發票的種類、名稱、數量等內容,并加蓋單位公章和經辦人印章。
2、提供有關證件。購領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購買專用發票的,應當提供蓋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的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其他有關證明,提供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3、持簿購買發票。購票申請報告經有權國家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購票者應當領取國家稅務機關核發的《發票領購簿》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領簿》,根據核定的發票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到指定的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發票。單位或個人購買專用發票的,還應當場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等章戳。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如普通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普通發票樣式,報省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按規定數量、時間到指定印刷廠印制。自行印制的發票應當交主管國家稅務機關保管,并按前款規定辦理領購手續。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憑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領或者填開經營地的普通發票。申請購領發票時,應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一萬元的發票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或者收繳保證金。
(三)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其他未領取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不得領購發票,需用發票時,可向經營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填開。申請填開時,應提供足以證明發生購銷業務或者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方面的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應當先繳稅后開票。
【二、發票的填開】
(一)發票填開的基本規定
1、發票只限于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不提拆本使用發票。
2、單位和個人只能按照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購買的發票使用,不得用"白條"和其他票據代替發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范圍。
3、發票只準在購領發票所在地填開,不準攜帶到外縣(市)使用。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需要填開普通發票,按規定可到經營地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購買發票或者申請填開。
4、凡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如實向付款方填開發票;但對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可按規定由付款單位向收款個人填開發票;對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提供零星勞務服務,可以免予逐筆填開發票,但應逐日記帳。
5、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實現經營收入或者發生納稅義務時填開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填開發票。
6、單位和個人填開發票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份一次復寫,各聯內容完全一致,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填開發票應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兩種文字。對于填開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者折價的,在收回原發票或取得對方國家稅務機關的有效證明后,方可填開紅字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填錯發票,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備查。用票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應及時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同時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理。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開專用發票,除按上述規定填開外,還應執行下列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但下列情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銷售免稅項目;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福利用品)、化妝品等消費品,生產、經營機電、機車、汽車、輪船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的工商企業,凡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的;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采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采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款的當天。采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按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將貨物分配給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一般納稅人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采用匯總方式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附有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銷貨清單。
4、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整套保存,并重新填開退貨后或銷售折讓后所需的專用發票。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專用發票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納稅或少納稅的,屬于偷稅行為。
5、凡具備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以及按照專用發票(機外發票)格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模擬樣張,根據會計操作程序用電子計算機制作的近月份的進貨、銷貨及庫存清單及電子計算機設備的配置情況,有關專用發票電子計算機技術人員、操作人員的情況等,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購領由國家稅務機關監制的機外發票填開使用。
(三)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規定;
1、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縣(市)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領取《江蘇省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許可證》;2、持《許可證》、供貨合同、進貨憑證等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審核無誤后,才能開具專用發票。
【三、發票的保管】
(一)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三)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當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開聲明作廢,并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的處罰。
(四)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五年。保存期滿,報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四、違反發票管理的法律責任】
(一)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行為:
1、未按規定印制發票:
(1)未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而私自印制發票;
(2)偽造、私刻發票監制章,偽造、變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3)印制發票的企業未按《發票印制通知書》印制發票,轉借、轉讓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4)印制發票的企業未按規定保管發票成品、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監制章,以及未按規定銷毀廢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單位私自印制發票;
(6)未按國家稅務機關的規定制定印制發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規定印制發票的行為。
2、未按規定購領發票:
(1)向國家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機關委托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發票;
(2)私售、倒買倒賣發票;
(3)販賣、窩藏假發票;
(4)借用他人發票;
(5)盜取(用)發票;
(6)私自向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發票;
(7)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3、未按規定填開發票:
(1)單聯填開或上下聯金額、內容不一致;
(2)填寫項目不齊全;
(3)涂改、偽造、變造發票;
(4)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5)未經批準拆本使用發票;
(6)虛構經濟業務活動,虛填發票;
(7)填開票物不符發票;
(8)填開作廢發票;
(9)未經批準,跨縣(市)填開發票;
(10)以其他票據或白條代替發票填開;
(11)擴大專用發票填開范圍;
(12)未按規定填報《發票購領用存申報表》;
(13)未按規定設置發票購領用存登記簿;
(14)其他未按規定填開發票的行為。
4、未按規定取得發票:
(1)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2)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3)專用發票只取得記帳聯或只取得抵扣聯的;
(4)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款;
(5)擅自填開發票入帳;
(6)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5、未按規定保管發票:
(1)丟失發票;
(2)損(撕)毀發票;
(3)丟失或擅自銷毀發票存根聯;
(4)未按規定繳銷發票;
(5)印制發票的企業丟失發票或發票監制章及發票防偽專用品等;
(6)未按規定建立發票管理制度;
(7)未按國家稅務機關規定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8)未按國家稅務機關規定設置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9)未經國家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10)其他未按規定保管發票的行為。
6、未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1)拒絕檢查、隱瞞真實情況;
(2)刁難,阻撓稅務人員進行檢查;
(3)拒絕接受《發票換票證》;
(4)其他未按規定接受國家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
(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三)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國家稅務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國家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外,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依法查處。
(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虛開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下同);
2、偽造或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5、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7、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及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
8、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